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红斑狼疮病人可以生孩子吗

   过去妊娠生育曾经被列为红斑狼疮的禁忌,因为不少病人在妊娠中后期,或产后几个月内出现病情恶化,严重者危及生命。现在多数红斑狼疮病人在正确的治疗后,可以获得病情的缓解,多数可以安全度过妊娠生育。因此,红斑狼疮病人多可放心做妈妈。

  红斑狼疮妊娠生育需要在医生指导下进行。首先是掌握好妊娠时机,如果每日激素不超过强的松10mg,并且停用免疫抑制剂6个月,复查病情仍然稳定,则可以考虑怀孕。妊娠期间,如果没有什么不舒服,则每三个月验1次血,检查红斑狼疮相关的指标。每个月查1次尿常规,如果尿蛋白阳性,则随时验血。产科的情况需要由产科医生负责监测。

   尽管按计划在医生的指导下进行过妊娠生育,仍然有小部分病人在妊娠过程中出现妊娠意外。如果病情加重,必须在医生的指导下用药。

  一般来讲红斑狼疮病人可以同正常人一样恋爱和结婚,体贴入微的配偶在某种意义上比药物更为重要。但病人结婚前不应向对方隐瞒病情而应取得对方的理解,否则婚后会带来更多的不快,甚至使病情加重。盘状红斑狼疮可以放心的怀孕和生育。而系统性红斑狼疮病人,一定要在病情稳定的情况下,并征得专科医师的同意,方可怀孕与分娩。

   病情尚未控制和正在使用大剂量激素者不宜怀孕。有肾脏、脑、心等重要脏器受累的病人,最好不要怀孕和分娩。如果治疗后病情已平稳半年以上,且强的松用量每日小于15毫克可考虑怀孕,但必须进行必要的体格检查和化验检查。有人报道50%的红斑狼疮病人在怀孕后疾病复发,这可能是怀孕使体内雌激素分泌过多所致。但也有人持不同意见,即怀孕并非是疾病复发的必然因素。究竟妊娠本身会不会加剧病情?有两种情况,有的病人妊娠期病情平稳,只需服用维持量激素,甚至无需用药就能成功地分娩;但有的病人在妊娠或分娩时出现高血压、蛋白尿、发热、皮疹等,疾病复发。

  医院对54例红斑狼疮病人回顾性调查后发现,系统性红斑狼疮病人胎死宫内和早产较正常孕妇多,怀孕末期或分娩时常有疾病的复发,有心磷脂抗体的病人流产、早产更为多见。因此,红斑狼疮病人怀孕前应同医师商量,医师和病人密切合作是成功分娩的关键。

   为了防止怀孕后疾病加剧,在怀孕头3个月和末3个月应严密观察,病人千万不要自作主张增加激素,因为过多的激素会造成胎儿体重过轻。我们曾遇到过狼疮孕妇因在怀孕期间服用过多强的松,早产下仅1斤7两重的婴儿,存活3个月后婴儿死亡。为保证胎儿健康,怀孕期间病人服用强的松每日小于7.5毫克。

  孕妇不能服用地塞米松,因为地塞米松不能被胎盘的酶氧化,对胎儿生长发育不利。孕妇勿用免疫抑制剂,以防胎儿畸形。综上所述,不论病情怎样,狼疮病人一旦怀孕,除定期在产科随访,也应到风湿免疫科诊治。为保证母子平安,病人切忌随意用药。一般情况下讲,在疾病稳定期怀孕,而且无明显的内脏损害,可以安全分娩。但红斑狼疮孕妇的病情常常难以判断,有时“一帆风顺”,有时遇“暴风骤雨”,因此在专科医师指导下随访检查十分重要。

   由于体内有抗磷脂抗体的关系,狼疮病人易于发生流产,另一方面病人也可由于原来肾脏病变加重病情。如果怀孕前病人的狼疮正处于活动状态,还可能造成死胎,或者发生前兆子痫(妊娠毒血症),这时可引起高血压、浮肿和一过性糖尿病。

  盘状红斑狼疮患者,如果狼疮是由药物所诱发者;或者虽然病人有系统性狼疮,但如病情不重、病情处于缓解阶段、已经脱离了用药、SSA抗体和抗心磷脂抗体可以均阴性,因而可能是妊娠后产生危险最低的一类病人;相反,活动性狼疮性心肌炎,血清肌酐升高的狼疮肾炎,严重高血压未能得到控制,在妊娠期间还需要进行化疗,都可以被看成是在妊娠问题上的高危病人。

   虽然妊娠有时可以减轻狼疮病情,但妊娠本身也可以恶化病情,或者诱发狼疮的发作。在病情很轻,或者病情并不过分活动的狼疮病人中,怀孕过程中病情稳定,或者没有变化的机会占到40%,病情发生加重的机会为40%,而病情改善的机会只有20%。

  在妊娠的中间三个月,胎儿已经能产生肾上腺皮质酮,当母亲接受了这个额外剂量的类固醇后,如果狼疮病情较轻,疾病可能得到一定的改善。

   然而,妊娠期间还可能释放出很多的化学物质,它们都有促炎症,因而加重病情的作用,但在这期间大多数的病情加重,往往都比较轻,并且容易得到控制。

在产后,特别是在产后的第2周和第8周,出现病情的轻微加重,影响到病人的关节、肌肉的情况很常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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